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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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705號債權人 周明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貿德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貿德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貿德工業有限公司之董事 林宏達 已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7年7月27日死亡,經本院於107年11月2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7日內查報債務人貿德工業有限公司之董事林宏達死亡後,有無選任新董事,或於其死亡前有無指定代理人,若無,是否有另外向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此項通知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債務人貿德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責,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