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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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抗字第1號抗告人 楊木蘭 相對人 何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4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075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此於抗告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1年1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而該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不足之裁判費用,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規定,抗告人之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陳俞伶法官陳宗賢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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