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413號聲請人黃 昱翔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如非前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 廖魏珍 不幸於民國101年1月2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請核備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遺產繼承拋棄書及切結書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廖魏珍於101年1月24日死亡,聲請人黃昱翔為被繼承人之女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並非法定順序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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