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李彥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彥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1日止累計48,337元正未給付,其中46,549元為消費款;1,788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26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6549元李彥龍自民國111年3月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