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4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黃子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子珉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8年12月2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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