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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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34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00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