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被告丙○○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臺中分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但原告業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