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96年5月30日│750,000元│96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CH六二八0七0│││1│││││││├─┼───────────┼─────────┼───────────┼───────────┼────────┼──┤│00│96年9月13日│720,000元│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CH六二八0八六│││2│││││││├─┼───────────┼─────────┼───────────┼───────────┼────────┼──┤│00│96年9月17日│20,000元│96年10月10日│96年10月10日│CH二八七九0一│││3│││││││├─┼───────────┼─────────┼───────────┼───────────┼────────┼──┤│00│96年9月17日│20,000元│96年11月10日│96年11月10日│CH二八七九0二│││4│││││││├─┼───────────┼─────────┼───────────┼───────────┼────────┼──┤│00│96年9月17日│20,000元│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10日│CH二八七九0三│││5│││││││├─┼───────────┼─────────┼───────────┼───────────┼────────┼──┤│00│96年9月17日│20,000元│97年1月10日│97年1月10日│CH二八七九0四│││6│││││││├─┼───────────┼─────────┼───────────┼───────────┼────────┼──┤│00│96年9月17日│20,000元│97年2月10日│97年2月10日│CH二八七九0五│││7│││││││├─┼───────────┼─────────┼───────────┼───────────┼────────┼──┤│00│96年9月17日│20,000元│97年3月10日│97年3月10日│CH二八七九0六│││8│││││││├─┼───────────┼─────────┼───────────┼───────────┼────────┼──┤│00│96年9月17日│20,000元│97年4月10日│97年4月10日│CH二八七九0七│││9│││││││├─┼───────────┼─────────┼───────────┼───────────┼────────┼──┤│01│96年9月17日│20,000元│97年5月10日│97年5月10日│CH二八七九0八│││0│││││││├─┼───────────┼─────────┼───────────┼───────────┼────────┼──┤│01│96年9月17日│20,000元│97年6月10日│97年6月10日│CH二八七九0九│││1│││││││├─┼───────────┼─────────┼───────────┼───────────┼────────┼──┤│01│96年9月17日│20,000元│97年7月10日│97年7月10日│CH二八七九一0│││2│││││││├─┼───────────┼─────────┼───────────┼───────────┼────────┼──┤│01│96年9月17日│20,000元│97年8月10日│97年8月10日│CH二八七九一一│││3│││││││├─┼───────────┼─────────┼───────────┼───────────┼────────┼──┤│01│96年9月17日│20,000元│97年9月10日│97年9月10日│CH二八七九一二│││4│││││││├─┼───────────┼─────────┼───────────┼───────────┼────────┼──┤│01│96年9月17日│20,000元│97年10月10日│97年10月10日│CH二八七九一三│││5│││││││├─┼───────────┼─────────┼───────────┼───────────┼────────┼──┤│01│96年9月17日│20,000元│97年11月10日│97年11月10日│CH二八七九一四│││6│││││││├─┼───────────┼─────────┼───────────┼───────────┼────────┼──┤│01│96年9月17日│20,000元│97年12月10日│97年12月10日│CH二八七九一五│││7│││││││├─┼───────────┼─────────┼───────────┼───────────┼────────┼──┤│01│96年9月17日│20,000元│98年1月10日│98年1月10日│CH二八七九一六│││8│││││││├─┼───────────┼─────────┼───────────┼───────────┼────────┼──┤│01│96年9月17日│20,000元│98年2月10日│98年2月10日│CH二八七九一七│││9│││││││├─┼───────────┼─────────┼───────────┼───────────┼────────┼──┤│02│96年9月17日│20,000元│98年3月10日│98年3月10日│CH二八七九一八│││0│││││││├─┼───────────┼─────────┼───────────┼───────────┼────────┼──┤│02│96年9月17日│20,000元│98年4月10日│98年4月10日│CH二八七九一九│││1│││││││├─┼───────────┼─────────┼───────────┼───────────┼────────┼──┤│02│96年9月17日│20,000元│98年5月10日│98年5月10日│CH二八七九二0│││2│││││││├─┼───────────┼─────────┼───────────┼───────────┼────────┼──┤│02│96年9月17日│20,000元│98年6月10日│98年6月10日│CH二八七九二一│││3│││││││├─┼───────────┼─────────┼───────────┼───────────┼────────┼──┤│02│96年9月17日│20,000元│98年7月10日│98年7月10日│CH二八七九二二│││4│││││││├─┼───────────┼─────────┼───────────┼───────────┼────────┼──┤│02│96年9月17日│20,000元│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CH二八七九二四│││5│││││││├─┼───────────┼─────────┼───────────┼───────────┼────────┼──┤│02│96年9月17日│20,000元│98年9月10日│98年9月10日│CH二八七九二五│││6│││││││├─┼───────────┼─────────┼───────────┼───────────┼────────┼──┤│02│96年9月17日│20,000元│98年10月10日│98年10月10日│CH二八七八七九│││7│││││││├─┼───────────┼─────────┼───────────┼───────────┼────────┼──┤│02│96年9月17日│20,000元│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10日│CH二八七八八0│││8│││││││├─┼───────────┼─────────┼───────────┼───────────┼────────┼──┤│02│96年9月17日│20,000元│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0日│CH二八七八八一│││9│││││││├─┼───────────┼─────────┼───────────┼───────────┼────────┼──┤│03│96年9月17日│20,000元│99年1月10日│99年1月10日│CH二八七八八二│││0│││││││├─┼───────────┼─────────┼───────────┼───────────┼────────┼──┤│03│96年9月17日│20,000元│99年2月10日│99年2月10日│CH二八七八八三│││1│││││││├─┼───────────┼─────────┼───────────┼───────────┼────────┼──┤│03│96年9月17日│20,000元│99年3月10日│99年3月10日│CH二八七八八四│││2│││││││├─┼───────────┼─────────┼───────────┼───────────┼────────┼──┤│03│96年9月17日│20,000元│99年4月10日│99年4月10日│CH二八七八八五│││3│││││││├─┼───────────┼─────────┼───────────┼───────────┼────────┼──┤│03│96年9月17日│20,000元│99年5月10日│99年5月10日│CH二八七八八六│││4│││││││├─┼───────────┼─────────┼───────────┼───────────┼────────┼──┤│03│96年9月17日│20,000元│99年6月10日│99年6月10日│CH二八七八八七│││5│││││││├─┼───────────┼─────────┼───────────┼───────────┼────────┼──┤│03│96年9月17日│20,000元│99年7月10日│99年7月10日│CH二八七八八八│││6│││││││├─┼───────────┼─────────┼───────────┼───────────┼────────┼──┤│03│96年9月17日│20,000元│99年8月10日│99年8月10日│CH二八七八八九│││7│││││││├─┼───────────┼─────────┼───────────┼───────────┼────────┼──┤│03│96年9月17日│20,000元│99年9月10日│99年9月10日│CH二八七八九0│││8│││││││├─┼───────────┼─────────┼───────────┼───────────┼────────┼──┤│03│96年5月30日│20,000元│96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CH二六八0七二│││9│││││││├─┼───────────┼─────────┼───────────┼───────────┼────────┼──┤│04│96年5月30日│20,000元│96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CH六二八0七三│││0│││││││└─┴───────────┴─────────┴───────────┴───────────┴────────┴──┘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