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8號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弘昇 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之3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2,00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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