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2748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違約金之起迄日。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玉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