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94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9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魏里安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又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及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內應依附記事項㈡所載內容賠償 林馨育 新臺幣伍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與甲○○前為男女朋友,2人於民國95年間分手,期間乙○○為挽回彼此感情,仍不斷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若甲○○不予理會,則聯絡甲○○之胞妹 林雅雯 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求甲○○與其聯絡或碰面,甲○○不從,乙○○遂基於恐嚇之犯意,分別於附表1、2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前開2支電話聯絡甲○○,或傳送簡訊至林雅雯使用之前開手機,對甲○○恫稱或要林雅雯轉知甲○○如附表1、2所示之言語,使甲○○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又於96年1月7日晚間某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甲○○住處前等候甲○○返家,嗣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見甲○○騎乘機車返回上址,又以強暴方法,以手臂勒住甲○○脖子要甲○○坐上前開車輛與其處理感情問題,而以此使甲○○行無義務之事。甲○○為免2人再起糾紛,乃隨乙○○上車,由乙○○將車輛駕駛至平鎮市○○街文化國小對面停車,在車內並質問甲○○何以不與其聯絡,嗣又強取甲○○包包內之三星牌黑色手機及筆記本,查看甲○○近日之聯絡對象及平日活動,以此妨害甲○○使用手機及記事本之權利,經甲○○要求離去,乙○○竟向甲○○恫稱:「現在不談,哪也別想去,工作也不用做了,就一輩子都不用出門,最好保證不要住這裡被我找到,難保哪天你妹或你媽會出意外」、「若願意復合、聽話,就載你回家」等語,並將車門上鎖,而以此剝奪甲○○之行動自由,期間某不詳姓名年籍之友人前來上址與乙○○碰面,甲○○見乙○○已解除門鎖欲開啟車門離去,又遭乙○○以手鉤住脖子、摀住嘴巴,並強押靠往乙○○肚子,而無從對外求救,迨該友人離去後,甲○○趁機開啟車門,亦遭乙○○拉回,經甲○○不斷以腳踹車門,卻不慎滑出車外,遭乙○○拉回後座,並對甲○○恐嚇稱:「敢再開門就折斷你的手」、「再反抗就對付你家人,讓他們死」等詞,嗣於翌(8)日凌晨0時許,乙○○因另有急事處理,始將甲○○載回前開住處,讓甲○○下車,並對甲○○稱:「你走出這個門就小心」等語後駕車離去,致甲○○心生畏懼,於同年9日中午12時10分許向警方報案,經警於9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乙○○住處前、上開車輛內扣得前開手機及筆記本各1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
9條、第10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㈠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為刑法
第302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之罪,且均宣告1年6月以下之刑,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㈡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履行方式:
1、97年1月15日給付壹拾萬元。
2、餘款肆拾萬元自97年3月15日起至98年10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貳萬元。
3、上開給付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
4、如有一期未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規定: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1(乙○○撥打電話聯絡甲○○部分)┌────┬────┬────────────────────────┐│編號│時間│恐嚇內容│├────┼────┼────────────────────────┤│(一)│95年3月│乙○○:有種你在外面亂來,你給我試試看,媽的手│││至12月間│腳我把你打斷你試試看。│││某日│甲○○:你講完了沒?││││甲○○:不要管我那麼多。││││乙○○:你再講一次。││││甲○○:管你去死。││││乙○○:看我跟你弄,你看我敢不敢阿,我跟你講,││││昨天開始叫人注意你,看哪個男的接近你,││││把你手腳打斷,沒有出事我跟你姓,從現在││││開始不要打電話沒人接,不要讓我火起來啊││││,我跟你講我沒有耐性了,逼我發火你試試││││看,不知道我會做什麼。│├────┼────┼────────────────────────┤│(二)│95年3月│乙○○:不講話是不是,你現在最好給我下來,不出│││至12月間│聲啊,沒有關係,反正我那邊有你身分證影│││某日│本,放很大張到崙坪到處亂貼,寫一些亂七││││八糟的話,看誰沒面子,要弄大家來弄,..││││.,不理我,沒關係,你聽好林馨育,你現││││在給我聽清楚,你現在跟你媽講,最近這一││││段日子出門注意一點,哪天我會動手我不知││││道,看著辦,弄到我火大就死定了。│├────┼────┼────────────────────────┤│(三)│95年3月│乙○○:你講話阿,你又要開始不出聲是不是。│││至12月間│甲○○:你又不匯款。│││某日│乙○○:我說我當面拿。││││乙○○:反正違約是你不是我,租,你看誰敢租,你││││租一個我鬧一個,你看誰敢租,你要繼續躲││││繼續不接,我就每天鬧啊,我已經講過,我││││好好跟你講,你好好講大家就沒事,你喜歡││││跟我扯,我就跟你鬧啊。│├────┼────┼────────────────────────┤│(四)│95年3月│甲○○:你何必要講成這樣。│││至12月間│乙○○:你掛什麼東西。│││某日│甲○○:你不要再傳什麼簡訊,留什麼言,你再傳我││││都會傳給你媽,你所說的一切我都錄下來了││││。││││乙○○:隨便,我就直接押人,你看著啊,無所謂,││││反正要玩大家來玩,我人多的是,時間也多││││的是,我就陪你玩,你再繼續弄到我不爽,││││你看我敢不敢押人啊。││││甲○○:你押人就犯法。││││乙○○:隨便啦。││││乙○○:操,你再給我講這種話,你試試看。││││甲○○:夜路走多了總會碰到鬼。││││乙○○:那又怎樣,反正只要我出事了,我已經交代││││過了,要人去找你,我已經交代下去,要玩││││大家來玩,現在馬上給我到樓下來。││││甲○○:你要死你自己去死,不要牽拖一堆人。││││乙○○:你覺得我會放過你嗎。││││甲○○:去啊,你直接去死啊。││││乙○○:來啊,看著辦,對啊,看誰狠,我死也要拖││││你走,管你要不要,現在馬上給我下來。││││甲○○:為什麼要聽你的?│├────┼────┼────────────────────────┤│(五)│95年3月│乙○○:你現在馬上給我下來聽到沒有,你再繼續裝│││至12月間│死沒有關係,你趕快打電話給你妹叫她最好│││某日│不要回來,不要因為你的關係,回來會很慘││││,先跟你講清楚,最好早點提醒她。│├────┼────┼────────────────────────┤│(六)│95年3月│乙○○:你再儘量扯啊,沒有關係,你想死是不是,│││至12月間│你再儘量講啊,你看著,我跟你講過我要做│││某日│就要做到底啊,我現在不動手,不表示你以││││後就不會有事。││││甲○○:那你應該要去看醫生。││││乙○○:你再講一次你試試看。││││甲○○:對你百依百順不好嘛?││││乙○○:你想死就儘量講這種話,沒有關係,你想出││││事,你想死,就儘量講。│├────┼────┼────────────────────────┤│(七)│95年3月│甲○○:你用什麼態度對我,我就用什麼態度對你。│││至12月間│乙○○:我跟你講啦,這2天我不會動你媽,以後我│││某日│就不敢講啦,你最好想清楚要用什麼態度對││││我,我現在人多的是,時間多的是,我跟你││││玩。│├────┼────┼────────────────────────┤│(八)│95年3月│乙○○:你再講一次沒有關係,你再用這種態度沒有│││至12月間│關係,我最近砸了不少店我也無所謂,沒有│││某日│差再砸你那邊,沒有差再弄你媽那裡啦。││││甲○○:你講完啦。││││乙○○:啊,你再用這種態度沒關係啦,哪天突然幾││││個小鬼出現在旁邊,就不要怪我,我話先跟││││你講明啦。│├────┼────┼────────────────────────┤│(九)│95年3月│乙○○:...你要用這種態度對我,我就讓你每天不│││至12月間│用做事。│││某日││├────┼────┼────────────────────────┤│(十)│95年3月│乙○○:你幹嗎不接?│││至12月間│甲○○:就跟你講在睡覺沒有聽到。│││某日│乙○○:你再講一次,...不要再不接,不出聲,不││││然你妹這幾天出門就注意一下,不要再逼我││││動手,我沒有耐性了。│├────┼────┼────────────────────────┤│(十一)│95年3月│乙○○:我就再錯一次沒關係,這幾天我再出來玩,│││至12月間│你要逼我出來做兄弟,大家沒好日子過,我│││某日│跟你講啦。│├────┼────┼────────────────────────┤│(十二)│95年3月│乙○○:我就直接抓你媽,看你要不要用電話,就用│││至12月間│你媽的電話打,看你要不要接。│││某日│甲○○:我再下去給你打是不是。││││乙○○:你馬上下來,你聽到了沒。││││甲○○:再給我載到很遠的地方威脅我是不是。││││乙○○:是你講話不會聽,怪誰啊,好好跟我講就沒││││有什麼問題,你不當一回事,當耳邊風。││││乙○○:我叫你現在下來,下來再講。││││甲○○:為什麼。││││乙○○:下來再講,你現在很屌,你不理我日子會更││││難過,我現在跟你講得很明白,勸你最好把││││話聽進去,我在樓下等你,你不下來,就不││││要怪我,就這樣子。│└────┴────┴────────────────────────┘
附表2(乙○○發送簡訊給林雅雯部分)┌────┬────┬────────────────────────┬────────┐│編號│時間│恐嚇內容│乙○○使用之電話│├────┼────┼────────────────────────┼────────┤│(一)│95年9月1│妳叫妳姐今天最好是接電話,不然明天開始我就直接動│0000000000│││日晚間7│手了,到時候妳們日子就難過了,已經先提醒妳們了,││││時59分許│最好重視這通簡訊,順便叫妳姐打去問 春虹 總幹事以後│││││還敢不敢隨便管別人的事││├────┼────┼────────────────────────┼────────┤│(二)│95年9月3│妳想想看,如果我把妳的照片到處貼會怎樣,妳喜歡躲│0000000000│││日晚間9│是不是?我就搞大一點,讓妳出名,看妳到時候怎麼躲││││時23分許│││├────┼────┼────────────────────────┼────────┤│(三)│95年9月4│妳盡量躲沒關係,這幾天妳盡量過快樂一點,過幾天被│0000000000│││日晚間10│我抓到後妳日子就難過了,我已經給妳幾天的機會主動││││時40分許│跟我聯絡,你以為我抓不到妳是不是,過幾天你就知道│││││了││├────┼────┼────────────────────────┼────────┤│(四)│95年10月│跟妳姐說10月2日晚上10點是最後期限,再不開機接電│0000000000│││2日凌晨1│話的話,我就不管什麼情面了,我保證妳們以後絕對不││││時50分許│會像最近過的這些麼平安,也別想順利工作了,這是最│││││後一次的警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