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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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蔡沛心
被  告   呂碧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六交簡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井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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