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17號
原   告  蔡幸雅
被   告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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