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6號原告 丁顗修 即高雄市私立感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複代理人 邱怡瑄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市長訴訟代理人 郭耿華 訴訟代理人 趙容青 訴訟代理人 利道明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擇期審理。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