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誼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珮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