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建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慶堂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聯天地P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1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