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喬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有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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