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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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秀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秀怡聲請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上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馨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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