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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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費受領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七三三號
上訴人丙○○
丑○○○卯○○壬○○○乙○○○子○○○丁○○O○○M○○申○○Q○○地○○a○○ 鄭新灶 X○○R○○A○○U○○Z○○宙○○T○○V○○Y○○L○○D○○玄○○P○○I○○ 鄭述醮 d○○宇○○H○○C○○S○○K○○J○○己○○c○○
參加人N○○
午○○未○○寅○○○癸○○○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巳○○
辰○○辛○○甲○○戌○○黃○○W○○亥○○b○○E○○F○○酉○○B○○天○○G○○庚○○複代理人 沈素華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補償費受領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五年訴字第三九八號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許文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