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雯淋指定辯護人張禎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雯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86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送達予被告即上訴人(下稱上訴人)謝雯淋,嗣上訴人於同年月28日具狀聲明上訴並送達本院,其上記載「聲請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惟其後仍未見上訴人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上訴狀在卷可證。是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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