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2號上訴人即原告TeaArtslimitedliabilitycompany法定代理人 賴榮秀 (Lai,JungHsiu)上訴人即原告 宋天鈞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韋霖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哲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萬1,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宇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