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739號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玉霞 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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