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交簡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甲○○右列上訴人等提出之本件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七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交簡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甲○○右列上訴人等提出之本件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七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