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續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續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續簡字第一號
原告 張益源 即益源企業行被告興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興海海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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