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高家翔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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