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94號聲請人 曾章倫 即全泓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欣玉達有限│國泰世華商│102年1月26日│153,615元│JP0000000││││公司│業銀行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