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江○○真實姓名.法定代理人江○榮真實姓名.被告 潤泰 大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淑柑 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訴訟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且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第50
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江○○(真實姓名詳卷)因遭 林玉源 強制猥褻得逞,而對被告潤泰大家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潤泰大家社區管委會)、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下稱東京都保全公司桃園分公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潤泰大家社區管委會、東京都保全公司桃園分公司均無刑事案件於法院繫屬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附卷可稽,則原告於刑事訴訟起訴前逕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又對原告為侵權行為之加害人林玉源所犯強制猥褻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於98年10月26日確定在案,有加害人林玉源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按,是縱認被告潤泰大家社區管委會、東京都保全公司桃園分公司係與加害人林玉源於民法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然加害人林玉源所犯上開強制猥褻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亦無從依附於加害人林玉源所犯上開刑事案件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綜上,原告對被告潤泰大家社區管委會、東京都保全公司桃園分公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與前揭法條所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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