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順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順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順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順興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6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90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2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3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駁回上訴確定;㈤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248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㈠至㈡、㈢至㈤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069號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3年2月確定,經接續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7月9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