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08號原告 陳素琴
黃韵涵 余凱君 葉皆德 陳妍安 葉曉惠 黃銘海 章志祥 張寶珠 古舒鳳 黃瑞魁 黃海泉 賴渝霖 黃姿錡 胡美玲 周翠蓉 王秋梅 羅秀美 俞俊名 陳愷璜 李玉娟 林愛珍 陳正記 劉昆明 黃星美 何玉琴 張志安 李旭初 許進萬 劉立華 陳漢宗 王夢綺 陳樹生 葉明文 李根園 葉月琴 陳青中 蘇立華 戴坤洋 被告 王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
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且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原告等人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佐,核諸前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