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毒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253號、112年度聲觀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上午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為警於同日15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查獲,並扣得吸食器1組,經警徵得被告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又被告3年内並無任何觀察、勒戒之紀錄,審酌被告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而不適宜以緩起訴戒癮治療之方式處遇,宜以觀察勒戒之方式處遇。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甲○○之住所地(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4樓)及現所在地(法務部○○○○○○○○○○○),雖均非在本院轄區內,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地亦有不明,惟被告自承:其本案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在新店交流道附近跟一名綽號「 阿志 」之人購買等語(見偵查卷第9頁),且被告於111年11月14日15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時,警方所扣得之吸食器1組,被告表示為其施用毒品所用,該吸食器1組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確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經被告自承在卷(見偵查卷第8至9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3至27、109頁)。則被告所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既在本院轄區內,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本院對於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7至10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G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G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查(見偵查卷第11至19、23至27、109頁)。是堪認被告確曾於111年11月14日上午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28號裁定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481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於99年1月18日停止戒治,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後被告均未再因施用毒品案件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被告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其在上開最近1次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而被告另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現於法務部○○○○○○○○○○○執行執行有期徒刑中,刑期預計至113年7月21日屆滿,此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本案檢察官審酌被告目前另案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不宜以於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方式處遇,經裁量後向本院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違法或裁量濫用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