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01號聲請人 吳孟展 (即 吳夢熊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陸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6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6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6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1年11月7日已滿
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股票,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司法公告查詢資料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孟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96542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96543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96544股票11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45225股票130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64475股票130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B6601股票160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B4996股票167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65772股票193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69310股票1382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2100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8801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13501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9201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7101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16801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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