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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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號G
上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盜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廿七日裁定,自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起延羈押二月在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必要,自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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