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8號原告陳源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告 陳文龍
陳文山 陳文國 陳泰州 陳泰桐 洪清洪國文 洪永來 洪勝福 洪勝嘉 洪永泰 洪世界 洪解明 洪蓬源 洪進成 洪興樹 洪崇旭 洪崇仁陳珍珠 洪明貴 洪正信 洪忠正 洪忠義 洪大仁 洪大智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洪周秀 被告 洪立憲 訴訟代理人 范嫦姿 被告 洪明輝
洪明雄 洪瑞文 洪清德 洪明展 洪明欽 洪明勝 洪進益 洪秉宏 洪富輝 洪丁文基呈 洪文士 洪文利 洪志文 洪文財林玉枝 洪文註 洪中立 洪章保 洪水 木洪水益 洪明發 洪明義 洪明福 洪明枝 洪榮宗 洪文昌 洪承平洪陳惜洪正一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宗榮 被告 洪昭君
許彩連 洪麗玉 黃洪麗琴 洪喜麗 洪麗惠 陳嘉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件第二頁關於洪章保受分配編號D持分「15/556」之記載,應更正為「18/55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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