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即原告 游啓偉 訴訟代理人 游啟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本案5月30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其未依前揭規定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供法院審酌許可與否,所為聲請本院交付前揭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