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700號聲請人 賴怡任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世昌 不幸於民國107年4月22日死亡,聲請人賴怡任為被繼承人之陳世昌母,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惟查,本件被繼承人陳世昌之母親為 陳楊彩 ,已於64年9月24日死亡,聲請人賴怡任為被繼承人之父親 陳萬進 再婚之配偶,且未收養陳世昌,此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戶簿冊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非前揭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盧弈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