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洪字員
洪珮琪 洪雅雯 洪育袖 即 洪莉婷 洪東宥 洪存希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傅晏緹
洪聖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洪嘉蔚 律師被上訴人 黃俞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108年11月26日向本院表示兩造已達成和解,希望本院排定庭期製作調解筆錄,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朱慧真法官許凱傑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