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35號聲請人 蔡佩君 相對人蔡佩君債務人 吳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30108建號基地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30108建號基地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30108建號基地坐落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