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5,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