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4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42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劉純榮劉純江
黃婷暐
一、㈠債務人劉純榮即劉純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捌萬
伍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⑴、⑵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純榮即劉純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婷暐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劉純榮即劉純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萬
陸仟零參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⑶、⑷、⑸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劉純榮即劉純江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劉純榮即劉純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婷暐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