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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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460號債權人 宋品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恩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
3年3月15日〞?若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算,請確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清償期之翌日即113年3月16日起算)。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