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債權人 邱黃和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光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陳報支票發票人為何?㈣確認付款人為債務人順光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應為銀行,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