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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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43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鄭舜鴻 債務人 陳益祥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壹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捌佰零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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