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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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 劉彥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熊如定間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並請釋明1
13年3月25日陳報狀所載債權總額650萬元,加計民間利率〝年息兩分〞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利息計算為年利率3%)另請陳報本件正確之債權請求金額為何?㈡確認本件是否對設定第三順位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0
萬元之請求?如是,請提出設定第三順位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0萬元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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