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1號上訴人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796巷8號上列上訴人與 張蜀棟 因100年度勞訴字第1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8,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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