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97號
原 告 陳正賢
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耀宗 發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4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3,43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