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桂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513號、111年度偵字第644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09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桂銘雖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遭當作人頭帳戶而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且得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而難以查緝之效果,仍基於縱其行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犯罪或洗錢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前某日時,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民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不詳方式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 黃棨業 、 阮銘軒 、 蔡俊億 等3人, 致渠 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揭郵局帳戶內,旋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再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係於111年3月24日繫
屬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住所地於本件繫屬本院前之110年12月20日起,即已遷移至屏東縣○○鄉○○路00號(即被告於偵查中 陳明 之居所地),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金簡字卷第44頁),又被告未於偵查中陳明另有其他居所,是本件於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㈡另本件繫屬於本院時,被告未在本院轄區內之監獄或看守
所執行或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審訴字卷第13頁),足認本件繫屬時被告之所在地亦不在本院管轄區域。
㈢又被告於偵查中業供承其係在屏東縣○○鄉○○路00號之住處
,將本件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見偵一卷第42頁),而依卷內事證,該詐欺集團向告訴人黃棨業、阮銘軒及被害人蔡俊億遂行詐欺之地點尚屬不詳,告訴人2人及被害人遭詐騙而分別轉匯款項至上開郵局帳戶之操作地點則為南投縣竹山鎮(告訴人黃棨業,見警一卷第3頁)、宜蘭縣宜蘭市(告訴人阮銘軒,見警一卷第6頁至第9頁、第23頁)、臺中市西屯區(被害人蔡俊億,見警二卷第1頁至第3頁),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分別於址設臺中市中區及臺中市北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告訴人2人及被害人所匯款項(見本院金簡字卷第34頁、第40頁),是自上情均無從認定本件被告之犯罪行為地、結果地有在本院轄區內。
㈣至本件郵局帳戶雖係被告在位於高雄市三民區之高雄民壯
郵局所申設(見警二卷第26頁、本院審訴字卷第15頁),然該帳戶之開戶時間為99年間(見警二卷第25頁),顯見被告非為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而特意前往高雄民壯郵局申辦此帳戶,且告訴人2人及被害人雖有將款項匯入該郵局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再自該郵局帳戶內提領款項,然此等款項之實體既未曾實際流經高雄民壯郵局,均難據此認定高雄民壯郵局為本件被告之犯罪地,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居所、所在地、犯罪地均不本院轄區,是檢察官就被告上揭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誤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非適法。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王雪君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黃棨業於109年11月19日12時許,冒用貸款業者名義,以LINE暱稱「 陳奕丞 」聯繫黃棨業,訛稱:貸款申請已通過,需匯款律師公證費8000元云云,致黃棨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郵局帳戶。109年11月21日17時30分許8100元2阮銘軒於109年11月16日20時42分許起,冒用「品居家」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名義,以電話聯繫阮銘軒,訛稱:因工作人員設定會員扣款錯誤,需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阮銘軒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郵局帳戶。109年11月21日17時50分許29983元109年11月21日17時54分許12960元3蔡俊億於109年11月21日15時55分許起,冒用「HITO本舖」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名義,以電話聯繫蔡俊億,訛稱:因系統故障會重複出貨,需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蔡俊億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郵局帳戶。109年11月21日17時57分許99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