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聲請人 梁美蓮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2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股票│1│13│├──┼────────────┼────────┼──┼──┼──┤│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股票│1│100│├──┼────────────┼────────┼──┼──┼──┤│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000000│股票│1│5│├──┼────────────┼────────┼──┼──┼──┤│0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000000│股票│1│10│├──┼────────────┼────────┼──┼──┼──┤│0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1NX00000000│股票│1│9│├──┼────────────┼────────┼──┼──┼──┤│000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1NX00000000│股票│1│6│├──┼────────────┼────────┼──┼──┼──┤│000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2NX00000000│股票│1│5│├──┼────────────┼────────┼──┼──┼──┤│000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2NX00000000│股票│1│10│├──┼────────────┼────────┼──┼──┼──┤│000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3NX00000000│股票│1│16│├──┼────────────┼────────┼──┼──┼──┤│001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3NX00000000│股票│1│9│├──┼────────────┼────────┼──┼──┼──┤│001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4NX00000000│股票│1│22│├──┼────────────┼────────┼──┼──┼──┤│001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4NX00000000│股票│1│5│├──┼────────────┼────────┼──┼──┼──┤│001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5NX00000000│股票│1│2│├──┼────────────┼────────┼──┼──┼──┤│001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5NX00000000│股票│1│23│├──┼────────────┼────────┼──┼──┼──┤│001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股票│1│2│├──┼────────────┼────────┼──┼──┼──┤│001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股票│1│37│├──┼────────────┼────────┼──┼──┼──┤│001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46│├──┼────────────┼────────┼──┼──┼──┤│001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3│├──┼────────────┼────────┼──┼──┼──┤│001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58│├──┼────────────┼────────┼──┼──┼──┤│002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49│├──┼────────────┼────────┼──┼──┼──┤│002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51│├──┼────────────┼────────┼──┼──┼──┤│002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57│├──┼────────────┼────────┼──┼──┼──┤│002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59│└──┴────────────┴────────┴──┴──┴──┘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