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63號上訴人 鄭鴻藝 被上訴人 謝羽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63號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37,140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楊淑珍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