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鴻藝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羽婕 間因112年度訴字第83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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