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被告 劉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子涵